壹、辦理公(認)證共同應備文件:
一、自然人(個人): 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二、法人:負責人除帶前述個人身分證,並備下列團體之設立證件。
1.公司:最新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表及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。
2.商號:商業登記抄本。
3.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:法人登記證書正、影本及法人大小章。
4.人民團體:人民團體立案證書、負責人當選證書正、影本及團體
大小章。
三、如授權代理人到場者,應備下述授權書,代理人應備身分證正本:
1.個人授權者:授權書應蓋印鑑章,並附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
明書(印鑑證明需不限用途或限公證使用)。
2.公司授權者:授權書應蓋公司印鑑章,即與公司變更事項表同一
套大小章,並附最新公司登記(變更)事項登記表、負責人身分證
(或護照) 影本。
3.社團或財團法人授權者:授權書應蓋法人大小印鑑章,並附法院
登記處核發之印鑑證明書。
4.人民團體授權者:授權書應蓋團體大小印鑑章,並附主管機關核
發印鑑證明書。
四、與公(認)證內容相關之權利證明文件。
貳、各別案件應備文件(另應備齊前述共同應備文件):
一、房屋租賃契約公證:
房屋所有權狀(或第一類類建物登記謄本)、最新年度房屋稅稅單。
二、土地租賃契約公證:
土地所有權狀(或第一類類土地登記謄本)。
三、不動產買賣契約、不動產贈與契約、不動產信託契約公證:
房屋所有權狀(或第一類類建物登記謄本)、土地所有權狀 (或第一
類類土地登記謄本)。
四、補習班讓渡契約公證:補習班立案證書。
参、共同注意事項:
一、不得就違反法令或無效之事項請求公(認)證。
二、各種公(認)證事項應備與其內容相關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公(認)證之契約或文書,均應多備一份供本所存查。
四、過去發生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,僅能認證,不能公證。
肆、各別案件注意事項:
一、房屋租賃契約:
1.起租日不得早於公證日。
2.簽約日期即公證日期。
3.如為住宅使用之房屋,租賃契約需依內政部規定之「住宅租賃契
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」辦理。
4.房屋如無權狀且無房屋稅稅單者,無法辦理公證。
二、借款契約:
1.約定利息不得超過年息16%,超過者約定無效。
2.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,需金錢實際交付予債務人契約始成立
生效。
3.利息不得預扣。
三、單身宣誓書:
1.須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。
2.最新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必須完整未省略,且戶籍未遷出。
3.如曾經離婚,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協議書謄本。
4.如為往中國大陸之單身宣誓書,需自行準備通常一式五份前述文
件(戶籍謄本、離婚協議書),包括本所留存一份,代轉二份至海
基會,以備驗證,當事人帶回二份去中國大陸使用。
四、文件認證:
如須查證者,例如工作證明、學位證書、歷年成績單、良民證、
醫院出生證明等,須依法經公證人查證後,才能交付認證文件。